颁布单位: 广州市计委、广州市财政局、农发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颁布文号: 穗计粮计〔2003〕16号 颁发日期: 2003年07月03日 实施日期: 2003年08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含食油;下同)的管理。确保市本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对良据市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防备严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储存的粮食和食油(以下简称粮食)。 主要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粮食供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用途。 第三条 市本级储备粮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市本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是市储备粮的主管部门,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五条 市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垂直管理是指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承储和管理;委托管理是指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通过协议委托具备条件的粮油购销企业负责承储和管理。 第六条 市本级储别跨理部门和承储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 第七条 市本级储备粮是市级常年重要储备商品;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市本级储备粮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相对集中、平战结合、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九条 市本级储备粮食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为主,食油以花生油为主。具体储备品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市计委负责市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储备粮油计划;检查监督全市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参与制定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 第十一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拟订粮食储备方案;审核和认定市储备粮承储单位和库点的资格;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粮的承储招标、政府采购、竞价拍卖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检查和轮换工作;负责储备粮各项统计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市本级储备粮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会同市计委、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等部门制定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核定、安排。拨付和清算储备费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政策性补贴;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粮油贷款管理政策规定,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负责储备粮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必须具备承借资格;由承储招标确定或储备粮管理部门指定。负责储备粮储存和轮换,确保储备粮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并定期报告储备粮库存情况和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有关区、县级市粮食行政部门和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协助市储备粮管理部门做好下属承储单位的储备粮 管理工作。 第四章 储备粮的品质 第十六条 市本级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食油(花生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二级以上,并符合粮油卫 生标准。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的不能作为储备粮。 第十七条 储备粮质量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委托具有粮油质量检测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认定及检测。 第五章储备粮的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必须具备广州下本级储备粮承储准入条件。并有可靠资信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一标规定州神领量标准组织入库,实行“谁接收谁负责”,杜绝 不合格粮食入库。保证储备粮入库质量。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新技术 ,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 实、地点落实)和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食标准,做好粮情常规检测工作,确保储备粮安全和 品质良好。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白牌,每月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储备粮管 理中心报送有关统计会计报表和储备粮购进、轮换、销出及月末储备库存情况,并按要求向参与储备粮管理的有关部门报送 报表。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章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储备粮实行静态轮换或动态轮换。静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购进储备粮。通过计划实行竞价 拍卖出售储备粮;动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购进储备粮,在协议期限电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承担购销差价 风险,实现推陈储新的轮换。协议结束后,库存储备粮实行竞价拍卖出售。 第二十四条 动态轮换实行审批制,由承储单位申报轮换计划,经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审批,签定动态轮换协议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市政府和储备粮主管部门可暂停承储单位协议期间的动态轮换并 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储备粮的轮换必须以粮油质量状况和储存年限为依据,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 用的原则择机轮换。一般情况下;大米、食油不超过一年轮换一次,小麦、稻谷两年轮换一次。每次轮换比例约占储备总量的 25%(即库存总量保持储备规模的75%),轮换进出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 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市本级储备粮时;由市计委向广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需动用市本级储备粮时,由市计委口头请示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动用。并补办相关手 续。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市本级储备粮,由市计委会同市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动用品种、数量和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按政府指令抛售市本级储备粮,其销售价格由市计委会同物价、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确定。发生亏损的 ,由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储备粮的储备费用由保管费用、利息以及轮换费用补贴等构成。 第三十一条 储备费用标准及扣减规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二条 储备粮购入资金由承储单位凭市下达的储备计划、轮换计划,向农业发展银行办理贷款或自行筹措。储备贷 款在轮换过程中按“购贷销还”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按照批准计划进行动态轮换的。轮换期间的储备费用仍按规定和标准拨付。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分季度将资金划入设在农发行的广州市本 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十五条 储备费用实行按月(季度)预拨,年终结算、清算制度。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全市储备计划和承储单位实 际完成情况制定每月(季度)储备费用预拨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三十六条 承储周期结束后;根据核定的储备粮出入库价格进行清算。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 发生的价差盈余,全额缴入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上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计委对有关的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借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油罐);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实物台帐;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储油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四)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 (五)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油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六)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计委对有关的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油品质非正常下降、陈化、以及市本级储备粮陈化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市本级储备粮陈化损失; (三)入库粮油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计委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 贴,给予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市本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市本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五)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市本级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 (六)利用市本级储备粮进行对外经济担保的; (七)工作人员读职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属各区、县级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级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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